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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如何立法保护

2013/07/10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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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美国商标法的最大特点是,在一个国家内并行着联邦和州两套商标法律制度。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都有权制定商标法,同时可以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联邦有联邦商标法,但不能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据各州商标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只在一个州内有效,各州商标局无权受理外国人的申请,外国人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现行法律,在美国已经使用或意图在美国使用某一商标的人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美国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但商标注册5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他人不能再以使用在先为理由要求撤销注册。

  英国:

  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实行与英国商标法相同的制度,其中绝大多数是英国早先的殖民地。这些国家或地区中有17个明确规定,必须在英国取得商标注册之后,才可以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并且该国商标专用权保护期与英国的保护期相同,续展保护期也和英国一样。英国现行的是1994年由国会通过、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商标法。英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最初采用判例法形式,从19世纪开始,英国即制定一些成文法,其中有1862年的《商品标记法》、1885年的《商标注册法》。

  法国:

  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但是,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