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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注册商标不可以带“绿色”,驳回风险需注意

2019/04/29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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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第29、30、31、32、33、43类等食品、饮料、酒、餐饮的朋友要注意这个法律风险。

绿色,对于食品(尤其是有机食品)来说,宣传效果直接,不用解释、客户都明白,是一个人人都爱的词汇,注册商标里面带个“绿色”,是一个“正确”的做法。

可是商标局近期的一个审查决定,让这个“正确”的做法不正确了,不仅商标没注册成功,而且绿色也不能作为商标用了(是的,没错,绿色不能单独作为商标用,就是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行,例如“XX绿色”)

商标局认为“标志中含有‘绿色’”,用在指定商品(食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有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驳回了这件商标注册申请,驳文截图如下:

食品类注册商标不可以带“绿色”,驳回风险需注意(1).jpg

同时,大家也要注意,商标局目前认定的“绿色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两层意思:

1、“绿色”不能单独作为商标用;

2、“绿色”不能和别的商标组合使用。

这个决定,对那些商标没有注册下来就用的企业老板来说,还是一个蛮有杀伤力的紧箍咒——违反了,会被罚款——“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不过好一点的是,早期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绿色字样的,不受影响、仍然可以用。

记住,是注册商标;

记住,是注册商标;

记住,是注册商标!

另外,据说商标局在审查中对带“生态”、“环保”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做出了和“绿色”一样的驳回决定,目前还没找到驳文印证,但大家在用“绿色”、“生态”、“环保”这些字样的使用上还是小心为妙。

相关的法律依据:

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罚款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