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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居住”新规不影响出生公民权

2019/11/05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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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民权概述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4th Amendment)(1868)第一节规定,在美国境内出生(Born)或归化(Naturalized),并受到美国法律管辖的人,即为美国及其所在州的公民(Citizen)。该条款一般被援引为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宪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此前美国最高法院在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案件中否认黑人(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具有公民身份的不公正判决。

此外,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989)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判定,在美国境内出生但父母非美国公民(在此案例中被告父母为清朝国民)的孩子是美国公民。

一般认为,国籍决定方式分为两种,即出生地主义(Jus Soli)或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美国是目前少数既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又采用血统主义给予儿童国籍的国家。出生公民权通常被理解为根据出生地主义原则获得美国国籍的方式。

移民局“居住”新规不影响出生公民权

2019年8月28日,美国移民局针对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儿童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居住”要求发布政策更新通知,该政策已于2019年10月29日正式施行。

需要申明的是,移民局在发布通知中明确强调,该政策更新不影响出生公民权,仅对美国境外出生、不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孩子适用。

美国移民局“居住”新规不影响出生公民权

美国《移民归化法》规定,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儿童获得美国公民身份需要满足在美国境内“居住”(residence)的要求,但并没有对该要求内容作出进一步细化。因此,移民局该政策更新对“居住”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此外,该通知还取消了此前将在美国境外出生的美国政府海外雇员或海外服役人员的孩子视为自动满足《移民归化法》“在美国境内居住”要求(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政策,要求其父母通过递交N-600或N-600K表格为其申请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