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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职业移民有点、条件及申请途径

2019/07/25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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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签证属于职业类别的移民签证,它允许美国境外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将其经理或者高管人员派往美国,负责管理美国公司的运营,同时也是这些跨国公司管理层/高管层在美国获得绿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EB1-C已逐步成为外国公司高管、商界精英前往美国经商定居的热门途径。

一、美国EB1-C职业移民的优点

虽然受配额限制,但由于优先次序较高,一般没有排期,或排期较短;

申请获批后,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即可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无需办理劳工证,大大节省申请时间;

没有具体投资金额的限制,具体根据商业计划而定。

二、申请美国EB1-C移民的主要途径

外国公司在美国新设一家关联公司,美国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外国公司管理层/高管层提出EB1-C申请;或者

外国公司在美国购买一家已经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司,美国公司可以直接为外国公司管理层/高管层提出EB1-C申请。

特别地,由于目前对于EB1-C的I-140申请从移民局受理到获批的时间平均需要10-16个月,因此申请人可以考虑先办理L-1A非移民签证赴美工作,并在EB1-1C条件成熟时递交I-140移民申请,这样既不耽误美国公司的运作,同时也可以在持有L-1A签证在美国合法工作生活期间,等待I-140的批准。

三、美国EB1-C职业移民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EB1-C工作签证前的三年中,必须至少在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

美国境内公司在为其海外调派来的管理层/高管层递交申请时,须至少已营运满一年,并且保持正常和持续的运作,并非一家没有实质运作的空壳公司;

调派经理层/高管层的外国公司须与美国公司存在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即“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合格关联关系的认定:

- 美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

- 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均由同一母公司或同一个人拥有和控制;

- 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均由若干个人持有和控制,并且每个人在每所公司持股和控股数几乎完全一样。

申请人在外国公司以及即将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职位应当属于管理层或高管层级别。

经理层(Managerial Capcaity)

管理公司,或者公司的某一部门、分部、职能部门或者组成部分;

监督和管理主管下属,或者具有专业技能或管理职能的下属;或管理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分部的核心职能;

若有下属员工,有权对下属员工的聘用或解聘或其他人事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议;若没有下属员工,应当在公司高层工作;

参与其主管事项或职能的日常运作,并具有决策权。

高管层(Executive Capacity)

管理公司的主要部门或核心职能;

制定公司或其职能部门的目标和政策;具有高度的自主决策权;

只接受高级别管理层或董事会、股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