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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美国税法意义上的税务居民

2019/07/31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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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所得税的认定上,是采用属人主义,即如果被列为税务居民,就适用全球所得须缴税的规定。

通常持有绿卡或一年在美国居留满183天以上,身份就属于税务居民。

如果没有美国绿卡,在美国每年也没有居住满183天,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所得税之税务居民。

具体关系,我们以美国税务局IRS Publication 519提供的图表,针对读者要申报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是否应该申报美国个人所得税。

干货 | 美国税法意义上的税务居民

情况一:即为满足绿卡测试。

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是符合条件的税务居民。

然而此处存在“例外一”税务协议豁免, 大部分时间居住于国外(原所在国)的绿卡持有人,基于“绿卡测试” (Permanent Resident Test, PRT)原则,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要缴纳所得税,因此造成了其在两个国家,原籍国和美国,同时均被视为税务居民。

这种情况下,若原籍国与美国订有租税协议,或许有可能依据租税协议之中两国关于“居民”的约定,被视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而原所在国的税务居民。

但此豁免申请,需以纳税人在原所在国始终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紧密的关系为前提,再经一定申请程序才能豁免,并非每个绿卡持有者都适用。

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向专业的税务律师或会计师咨询。

情况二:即为满足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SPT)

虽然未持有绿卡,但在税务申报年度(2019年)在美居留达到31天,且连续三年(2019年、2018年、2017年))别根据1、1/3、1/6加权计算的天数总计已达183天,两项必须同时满足。

在满足上述实质居留测试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与他国更紧密联系”的例外情况。

即虽然在税务申报年度(2019年)在美居留达到31天,且连续三年(2019、2018、2017)分别根据1、1/3、1/6加权计算的天数总计已达183天,但报税年度(2019年)实际居留美国少于183天时,若纳税人能展现其与另一个(或两个)国家的关系比美国更紧密的话,纳税人可主张被视为非税务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对于“更紧密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实质认定原则,及酌情考虑纳税人的个案情况(家人、资产所在、个人社会及经济活动等因素做出综合的判断),若对个案适用有不确定性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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