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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 与E-1和E-2签证的异同

2019/07/1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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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 与E-1和E-2签证的异同

美国政府提供的签证类别不少,每一种都有其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很难确定哪种签证是针对哪一类人,在哪种情况下一种类别的签证比另一种更好。

一个显著的例子是针对跨国受调派人的L-1签证和针对条约贸易商和投资人的E类签证之间的令人疑惑的相同之处。 因此,了解每个签证的类别的申请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虽然L-1签证和E类签证之间有很明显的相同点,但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帮助您区分这两个签证类别,以便您作出最适合您需要的选择。

基本要求

L-1和E类签证都是针对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人设立的。以下是两个签证类别的申请资格的简单概要。

申请资格的相同点

L-1类别签证是由美国雇主为海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机构的外籍雇员提交的申请。雇员在被调派到美国前必须在公司的高管、经理,或要求专业知识的岗位工作,持有L-1签证的雇员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才能从海外进入美国。

同样,申请E-1和E-2签证的条约国贸易商或投资人也必须在高管、经理,或要求专业知识的岗位工作。

申请资格的区别

尽管有上述相同部分,L-1和E-1,E-2的申请要求之间还是存在许多关键的差别。

对于E类签证来说,外国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和条约国贸易商、投资人的雇员可以到美国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在与美国有贸易来往和重大投资的公司工作。要么和美国做生意,要么在美国进行投资,这一要求是E类签证和L类签证第一个明显的区别,因为L 签证只要求海外公司是美国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机构。L-1的雇主申请人也不需要满足从事国际贸易这一标准。

第二个区别在于,两个签证类别的申请人来源国范围不同。E类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来自和美国有贸易协定的特定海外国家,两国都必须向在对方国家进行贸易或投资的人提供互惠利益。因此E-1和E-2签证都只能是那些和美国有双边贸易协定或通商和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才能申请。而对于L-1签证则没有上述要求,理论上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公司都有资格申请。

时间限制

L-1和E-1或E-2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不同。一般来说,E-1和E-2持有人的最长停留时间比L-1持有人的更灵活。

L身份的外国人能停留的总时间取决于他/她是哪一类别签证的受益人。

L签证有两个子类别:针对高管和经理的L-1A签证,和针对具备专业知识的员工的L-1B签证。

L-1A签证签发给在美国成立的新公司的初始有效期为1年,签发给成立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的初始有效期为三年。L-1A的延期每次为两年,总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年。

而L-1B签证初始有效期为三年,可以有一个两年的延期,因此最长有效期为五年。当L-1A和L-1B持有人的签证最长有效期到期时,他/她必须暂时离开美国并为美国公司的海外运营工作一年,才能有资格再次申请L签证。

相比之下,E-1和E-2签证的持有人的初始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可向移民局申请两年的延长期,并且对于E签证持有人来说,延期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讲,在E-1和E-2身份下,外国人在美国合法居留的时间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 只要E签证持有人保证自己会在签证有效期(包括延期)到期时离开美国。

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途径

相比于其他以就业为基础的非移民签证来说,L-1A签证为持有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容易的途径来获得永久居留权。

由于L-1签证是一个“双重意愿(dual intent)”签证,L-1持有人可以在其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内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包括在进入美国后立即开始申请,而不必担心涉及预想的意图问题。

而且,还存在一个职业移民优先类别的签证:EB-1C签证。EB-1C是针对高管和经理的移民签证,是为了那些符合L-1条件,并有兴趣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而设立的。拥有L-1身份并不是获得EB-1C的先决条件,但是如果受益人曾经有过L-1A身份,那么他/她申请EB-1C申请时将更加容易。许多L-1签证持有人都顺利地通过EB-1C拿到了永久居留身份。

而另一方面,对于E-1和E-2的持有人来说,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便不是那么容易了。由于E签证不允许有 “双重意愿” ,移民官需要确保E签证的持有人实际上不打算永久居留在美国。如果E身份的外籍人士在抵达美国后立即开始申请移民签证,他/她的申请将被视为欺诈,或者由于具有预先的移民意图,被移民官拒绝。E-1和E-2签证的持有人在申请签证有效期延期时,必须向移民局证明他们会在有效身份到期时离开美国。

申请人类型

E和L签证都可以被公司用于拓展在美国的业务。不过,倾向于申请两者其一的签证类别的公司存在着区别。一般来说,E签证适用于小公司,而L-1签证则适用于所有公司类型——大、中、小公司。

外国公司在申请E签证时,移民局对其在美国的投资额有最低额的门槛限制,这一签证类别常常适合小公司将他们的员工送至美国进行商业拓展。虽然L签证也通常被小公司用来将员工送到美国设立分公司,它也能被大型跨国公司用来将高管、经理调派至他们的国际办事处。申请L-1签证的大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相对较少;如果公司非常知名,移民局通常不会像审理小公司的申请那样要求严苛。

申请程序

两者的申请程序之间最大的区别发生在申请的初始阶段。对于L-1签证程序来说,不管受益人是通过境外领事馆或者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转换,雇主申请人都必须向美国移民局递交L签证申请。只有当移民局批准其申请后,受益人才能通过领事馆(如果身处境外)获得签证。而E-1或E-2签证的申请人只需要通过美国领事馆申请,而不需要向移民局递交I-129表。当申请身份转换或者身份延期时,两者的持有人都需要向移民局递交I-129s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