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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移民局审查方式

2019/08/29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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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移民项目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须在科技、艺术、教育、商业以及体育等领域具备卓越才能或重大成就才拥有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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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优势

不需要寻找雇主,可自行申请。申请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该申请人确定在进入美国後会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

不用申请工作证。申请工作证必须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

配额较多。杰出人才移民属於美国移民法当中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

不需要在美投资,不受外籍申请者之英文水准、学历和年龄限制;

一旦审核通过,杰出人才申请人的所有家人可获得绿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并节省高额学费。

EB1-A申请条件

联邦法案对卓越才能/成就的定义指的是个人在所处专业领域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属于顶尖水平的极少数。针对此定义,外籍申请人需出具以下证据文件予以证明:

(1)在所属专业领域荣获过国家级或国际公认的奖励或奖章等证明文件;

(2)加入所属专业类领域行业组织的会员证明材料,该会员组织仅接纳行业内具备卓越才能或成就的精英;

(3)所属专业领域的主要期刊杂志对该外籍请愿人专业及成就的介绍。相关证明需包含杂志名称、文章名称、日期,作者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翻译文件;

(4)在所属专业领域无论是以个人名义或以小组形式曾担任过专业评委或参与到评审工作中的证明文件;

(5)在所属专业领域中取得的主要成就或贡献的证据;

(6)在所属专业领域的主流媒体中发表的学术论文;

(7)展示该外籍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成就的证明文件;

(8)证明该外籍申请人为相关专业组织起到领导作用或具有卓著的名气或口碑;

(9)证明该外籍申请人因其工作获得高额收入或其他高额酬劳,或涉及该领域其它相关;或

(10)在表演领域获得商业性成功的证据,例如,唱片出售记录、票房纪录等。

美国eb1a移民局审查方式2

EB1-A的申请与审查

EB1-A申请人须要递交申请及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

对于此类别的申请者来说,申请书(Petition Letter)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封有说服力的请愿书若能够完整地向移民局(USCIS)说明申请者的优势条件,能有效地缩短移民官审查案件的时间,相对加快申请者取得签证的速度。

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两阶段审查方式。

第一阶段审查申请者是否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力兹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

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仔细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

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尤为重要。

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