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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交流访问者”签证与项目结束后的“豁免”
2019/09/09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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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美国学习或研习技能,除F类和M类签证外,
还有一种“交流访问者”签证,即J-1签证。
此类签证存在目的旨在鼓励国与国人才交流,增进国与国相互了解,促进国际合作及友好关系。
由于美国国务院授权的交流机构才有权限接收J-1外国申请人,所以大多数人对此类签证知之甚少。
美国 INA 101(a)(15)(J)法案对此类签证申请人制定六项基本要求,分别是
1)被指定的美国交流访问项目接收,持有交流访问学者身份的证明—DS-2019表格;
2)充足资金支持,抑或主办邀请项目方与申请人签署协议支持在美国的所有费用(无自行筹款);
3)英语熟练流利,有能力参与项目培训;
4)证明目前有在项目结束时离开美国的意图;
5)申请人符合交流项目的各项要求;及,
6)美国国务院批准15类交流项目,申请人所参加的项目必须在此列之中。
签证官审核时必须考量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在DS-2019表格中备注说明。
签证官在申请人的DS-2019表格中作出的备注说明涉及到交流项目结束后,外国申请人是否会受到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
如果DS-2019表格的IAP-66中「受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栏被勾选,或者签证上备注“适用212(E)回国两年条款”,那么申请人是受限制的。
项目结束后,原来的J-1签证身份失效,申请人作为前J-1签证持有人必须回到自己的永久居住国两年。
此期间既不能申请H类和L类工作相关签证,也无法申请永久居留权。
不过申请B1/B2旅游商务签证还是被允许的。
如果DS-2019表上没有勾选,签证也没有备注,则不受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
小编在此详解 INA 212(e) 所涉及前J-1签证持有人回国两年的豁免条件。
INA 212(e) 法案中豁免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国申请人申请豁免回国两年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外国申请人若坚信回国履行两年服务的期间将会因种族、信仰或政见不同而面临艰难境地,甚至迫害,那么可以向国土安全部(DHS)递交I-612豁免申请表。
(2)外国申请人积极且深入地参与到由美国政府资助或与美国政府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中。涉及美国政府利益的项目方代表申请人提出书面豁免申请,该申请须声明,如申请人无法参与该项目,将会有损所涉国家公共利益。申请由项目方首先递交至豁免中心进行初审。初审若通过,会被转至国土安全部(DHS)进行最终裁定。
(3)“不反对”豁免信,该信函属于外交信函,由原居住国衡量是否签署此函。签署后的信函也必须通过使馆或外交渠道递交给位于纽约州华盛顿的豁免中心。
(4)1994年的《移民与国籍技术更正法案》目前指定30个项目,持J-1签证身份毕业于医学教育或培训的医师由于毕业后或结束培训后须在医疗落后的区域提供三年医疗服务,因此拥有J-1签证期满回国两年的豁免。
J-1“交流访问者”签证与期满后的豁免申请涉及到申请人与所涉项目的复杂情况,具体操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还是需要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