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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职位要求

2019/12/1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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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管理或执行要求:申请人必须已经(在1年以上的要求)并将(在他们未来的美国申请人的角色)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职位要求1

管理能力是指申请人个人:

(1)管理组织、部门、分部、职能或组件;

(2)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或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

(3)有权解雇、雇用或推荐人员行动;

(4)对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行能力是指申请人个人:

(1)指导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2)制定目标和政策;

(3)在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由;

(4)只接受上级主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示。

“职能经理”

即使外国国民没有下属雇员监督,但如果他或她管理企业的“基本职能”,他或她仍有资格担任经理。

“职能经理”是指以下申请人:

(1)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2)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部;

(3)组织层级中的高级职能或与管理职能相关的职能;

(4)对雇员有权从事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指导权。

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职位要求2

什么算是管理人员?

职能经理:管理对实现公司目标很重要的职能的雇主。由于职能经理可能无权执行人事行动,因此经理必须在公司内担任高级职务才能获得资格。

例:市场营销副总裁:

雇主负责制定美国地区的市场营销目标和政策。雇主对制定新的营销标准所涉及的所有因素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并负责确保其成功。他/她个人负责概述美国市场营销目标,并有权独立执行必要步骤。

例:制造主管:

只有一名雇员直接向他汇报,但该雇员指挥三个外部机构的工作的雇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现,职能经理不必监督员工,而是应该在没有该组织的情况下管理“基本职能”或运营。

管理或执行职位可包括:

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财务或市场营销等特定部门的执行董事

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职位要求3

什么不算是管理层或高管?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主要执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需任务的雇员不被视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

一线主管:

除非被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士,否则不认为一线主管是经理。

其他不具有管理或执行能力的活动可包括:监督低级员工、销售工作、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操作机器、监督其他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员、其他与管理无关的公司活动

例如:食品服务公司的厨师: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为,食品服务公司的厨师不符合EB-1C跨国经理或行政请愿书的“职能经理”资格。EB-1C申请人假设管理食品服务是外国受益人的“基本职能”,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在一家商店管理食品服务符合“管理整个组织的基本职能、部门、分部或组成部分”的资格

例:咨询公司的团队经理:

以前担任高级软件顾问的职位只占60%的管理人员,而未来担任团队经理的职位超过10名员工并非主要是管理人员。不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能会批准同一职位的L-1A签证申请。

例:员工总经理:

试图符合此定义的人员必须至少管理两级员工或专业人员。根据这一定义,一线主管由于其监督职责而不是经理,除非被监督的雇员是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