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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2014/02/14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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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离岸公司”是指登记设立在免税天堂地区的公司,依各岛国之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给予离岸公司免税的优惠。

  其主要目的除一方面增加其政府的收入外,另系为鼓励外国企业或个人到该国家登记公司,以带动该国之经济及国际知名度,例如:英属维尔京群(BVI岛)即为一般人众所周知的设立地区。

  离岸公司之主要功能如下:

  一、境外来源所得免税

  一般而言设立于境外地区之公司均享有非当地所得免税之优惠,例如转投资子公司收益免税、贸易所得免税、佣金权利金所得免税、利息所得免税等租税之优惠。

  二、财产合法移转免税

  由于境外地区当地政府并不课征赠与税、遗产税或信托利益之所得,也因此若要移转相关之财产,只须要办理离岸公司之股东变更登记,即可轻易达到财产移转之效果,而不必在当地缴纳任何之税赋。相较之下,在境内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之财产,则相对有许多法令的限制,除移转程序漫长外亦须相当之成本,故因此许多高资产所得之家族或个人均选择离岸公司规划其资产配置。

  三、企业利润保留境外运用无期限限制

  离岸公司操作产生之盈余,由于在境外地区享有免税之优惠,且此盈余亦无法定保留之期限,因此一般企业都选择保留在境外地区使用,故除企业另有特殊原因外,一般均统筹规划在境外地区再投资或使用该盈余。例如以中国个人或公司名义投资太旺地区,盈余或股利正式汇回,均须对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若投资架构透过控股公司间接投资持有,只要盈余保留在境外即可无限期缓缴税款。

  四、离岸公司设立程序简便

  公司设立成本低,程序简便,成立后可以在任何国家,以其选择的货币从事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离岸公司均依当地之法律合法设立,因此其所有商业行为亦受国际贸易相关法令之保障,与国内成立之公司同样在法律上具有等同之法人人格及效力。

  五、股东身份隐密保障

  大部分离岸公司可享受完全的隐密保障,只要一名公司董事及股东即可成立离岸公司,没有国籍之限制,投资者甚至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六、规避本国之对外投资禁令

  早期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戒急用忍之政策,禁止或限制赴其他国家地区投资,因此许多企业或老板只好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迂回投资,以示对本国法律之遵守。

  七、转化公司国籍,包装公司型象或法令限制:

  以离岸公司之名义再转投资到其他国家,可重新包装公司之形象并提升企业经营之知名度,例如台湾公司直接投资于排华地区或大陆地区,将承受极高之政治风险,利用境外控股公司之间接投资,可有效转化公司国籍,并且提升公司之形象。且由于一般离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承受有限责任,对外投资若透过离岸公司转投资,将来的投资风险不致于直接波及母公司。

  八、便于企业经营管理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不需要在离岸公司的所在注册地且亦可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其管理程序简单,除非股东或董事间必须沟通讨论,否则一般企业均将相关之程序简化。此外,离岸公司一般亦无须向当地政府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因此企业之操作灵活弹性相当高,亦便于管理者将全部心力投入在企业营运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