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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关于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情况

2016/10/09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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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变得较为严格,很多人在金额方面有很大的压力,这让对移民美国有想法的人望而止步。采用L1签证申请绿卡需要先在美国开设公司,投资者到美国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交移民申请。比较有实力的企业家,目前可以通过外国母公司收购美国现有公司,办理申请Eb-1C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此类申请要求美国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受益人可以是从未到过美国的外国母公司的经理,但是在过去三年中在外国母公司至少担任过一年的经理职务。

EB1-C,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与L1签证相同,也是根基于跨国公司关系,即外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隶属关系。办理周期约10-12个月。申请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要求美国子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的。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国外母公司的经理。

普通的做法是: 外国的一家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总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请。

而更为简捷的途径是:购买在美已运营三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分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金额约 30 ~50万美金。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当然,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被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才能顺利办成功。

此类申请较之于L-1经理移民和投资移民的优点:

1.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2. 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基本上超过三十万就可以;

3. 投资移民批准的批准是,而且是全家正式绿卡,不象投资移民批准后前两年是有条件绿卡;

4. 被申请人工作居留地点可选择:申请期间人在外国:该跨国公司经理可以呆在外国继续如常经营,等待其移民申请的批准。申请批准后,全家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赴美。 该跨国公司经理既可以在美国以外继续经营生意,也可以申请以 L-1 身份来美国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国调整为 L-1 身份以后,同时等待 I-140 移民绿卡申请的批准。I-140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美国驻海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就可以用母公司名义收购美国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为自己先递交L-1 申请,接着再递交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并可同时申请 I-485 和请假条。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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