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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优惠政策

2013/09/1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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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曼群岛为加勒比共同市场准会员,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当出色,但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国际形象,最近几年来逐渐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力度,比如从2002年初开始,政府要求所有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必须在当地设有办事处或工作人员、银行必须遵守当地法律,等等。目前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约有4万家,另有6200 家共同基金、875家保险公司和数量庞大的注册船只(250 艘商船和1302 艘邮船)。岛上在1997年还开设了一家证券交易所。但开曼群岛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并没有统计。开曼群岛针对公司和个人的洗钱行为,还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赃款赃物法》(PCCL)。该法制定于1996年,2001年进行了修订。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负责处理开立银行的申请;审核发放银行信托公司的执照;

  管理保险公司、保险经理人、经纪人、保险代理;监管共同基金及其管理者。开曼群岛政府为了鼓励在当地投资开办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减免关税:

  1、出口型企业:如投资额超过5万开曼元,雇佣至少4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5年,可对建筑材料、设备和贸易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也可减收进口关税;

  2、内销型企业:如投资额超过2.5万开曼元,雇佣至少4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3年,可对建筑材料、设备和贸易工具减收进口关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也可减收进口关税;

  3、在《本地公司(控制)法》规定下无需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1万开曼元,投资领域为全新的行业,雇佣至少2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3年,可减免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