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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的不同性

2017/10/23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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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可以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不过,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在注册美国商标时说明自己的国籍。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还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有专门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美国商标还有一个比较麻烦的地方是,多数国家商标注册后在10年有效期前才需要办理续展,而美国不同,除了在10年到期前办理续展外,还需要再第5-6年的时候和第9-10年的时候办理宣誓。

1、第8条使用宣誓或第71条使用宣誓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注册人在注册后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进行使用宣誓,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215条使用宣誓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宣誓成功后,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

3、续展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丛注册之日起计算。自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还仍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即上面提到的9-10年的宣誓问题。

在制定商标在美国执行策略时,申请者应考虑到美国商标制度的两个特殊性。

首先,美国采用“混淆可能性”测试来确定两商标是否存在冲突。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者不同之处时,该测试最关注的并非现有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拥有重叠的商品和服务描述,而是该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或者“相关”。通常由相同公司销售或者通过相同贸易渠道销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往往被视为“相关”。因此,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创建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以确保获得充分的保护。

其次,虽然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实际使用商标也有可能获得美国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人不能证明在争议地区实际使用、即将使用或享有声誉,则可能无法获得禁令救济。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商标在申请环节和授权后均有较多“麻烦”事,但只要掌握了这些规定,美国商标顺利获得注册还是不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