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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美国合资公司申请L1签证

2019/11/27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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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美公司是国内母公司与其商业伙伴公司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JointVenture),国内母公司与其商业伙伴公司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且拥有相同的表决权或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可以为国内母公司人员提出L1签证的申请。

成立美国合资公司申请L1签证

与在美已建立商业实体的商业伙伴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较一般情况下国内母公司在美国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颇有优势,对比如下:

新成立合资公司L1申请

(1)新成立的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由于美国公司还刚成立或未完全建立好、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较难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

需要提供完整详细的商业计划书来介绍美国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及财务计划等;

并需要证明新成立公司在未来一年内业务或组织机构发展中必需符合L1条件的母公司人员被派遣至美国分公司。

已建立的商业伙伴公司

商业伙伴公司作为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第二个母公司,在美已有现存商业实体,即在美成立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

在提供新成立合资公司的资质、商业活动、办公场地、初始资金、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时更具有信服力;

商业伙伴公司在美已有的状况良好的经营活动,可成为说明新成立合资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有力证据。

(2)新成立的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由于尚未开始经营活动,无任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需要详尽的国内母公司的财务记录、经营记录、报税记录以提高信服力;但在美仍然无任何财务信息记录。

已建立的商业伙伴公司

商业伙伴公司在美经营已有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即报税记录。

商业伙伴公司在美的良好报税记录可成为新成立合资公司财务信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