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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报税 – 香港免税申请

2018/05/03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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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免税申请是指香港公司的利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向香港税局进行免税申请,因为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属于海外盈利。

香港免税申请除了该利润确实来自海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香港没有设立办事处(注册地址不属于办事处);

2、在香港没有聘请职员;

3、货物没有经过香港;

4、货物没有在香港储存;

5、没有在香港贷款(请注意若有开立和收取信用证也不行);

6、供应商与客户均是外地公司;

7、签署买卖合同的地方,不在香港;

8、所有销售货品与采购相符。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3、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4、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5、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6、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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