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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离岸公司企业的另类出路

2014/05/06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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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以后的公司,哪些方面更出彩

  离岸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属离岸帐户,汇款自由,不受外汇管制

  只要您帐户上有外汇,无论什么时间,无论票数和金额有多少,您都可以自由的将外汇汇到国内的银行帐户上结汇核销,并办理退税。即可以提前核销退税,也可以补办未核销退税的金额。

  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及非贸易壁垒

  中国的国内企业,在向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多花费1—2倍的成本。同时,这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经常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例如:关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等的限制。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自己的离岸公司出口,再由离岸公司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贸易及非贸易壁垒的歧视和限制。

  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既不违反法规又尽量避免或减少税赋是每一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离岸公司及离岸业务的最大好处就是通过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与生产企业结合,进行资本运作,成立三资企业,拥有进出口权

  出口生产企业——贸易中间商——国外客户,这是国际贸易链中不可缺少的三个主体。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信息的日益透明,贸易中间商的处境越来越难。与生产企业结合,是贸易中间商做大做强的必然出路。离岸公司不仅为贸易中间商在规避贸易风险等方面提供诸多好处,而且在与生产企业结合方面也发挥着诸多优势。因为离岸公司属于国外企业,可以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国内生产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资本运作。也可以与国内生产企业成立三资企业,当然这也自然拥有了进出口权。这样,利用离岸公司不仅使利润最大化,同时也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这也是离岸公司运用的最高境界。

  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较常见的有下列三种:

  1、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经营活动。例如,中国公司在BVI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产品以正常价格转售给另一国买主,而实际上,货物则从中国公司直接运往买主。或者相反,当中国公司需要从另一国购进货物时,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价格从另一国购进,并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公司,而货物则从卖主直接运往中国公司。在这里,子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业务,但通过这种方式,一来二往,却把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虚构专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国公司准备向F国某公司转让某项专有技术,规定每年F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已知F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则按正常情况,中国公司每年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80万美元。但如果中国公司在BVI设立一个专利特有公司,假设该公司所在国与F国签有税收协议,规定彼此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则中国公司可把有关的专利权转由该公司经营。这样,中国公司每年可获得税后收入95万美元,使中国公司节省预提所得税15万美元。另外,根据一般国际惯例,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均不能在税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间通过这些费用转移,实现避税目的。但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专利特有公司,把有关的专利权向其驻外常设机构提供,便能绕开国际惯例或各国税法的约束,驻外常设机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得以在税前列支,使利益集团的总体税负下降。

  3、虚设金融机构避税。由于在避税地开设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受当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税地设立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方式,能帮助高税地应税收入流入避税地。例如,中国公司可以在BVI设立一家信托公司,把一部分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信托给这家公司,又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这样,所得与财产同所有人分离,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便挂在该信托机构名下,并在其所在地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海外离岸公司的税收优势

  在国际税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由于国际避税地在税收、经营环境、外汇管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往往成为海外公司首选的设置地点。

  现以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简称中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离岸公司为例,来分析其可能获得的税收优势。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一般的国际避税地,其对境外所得和财产等都要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也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这样,一个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相关的公司,便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应税利润转移到该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吸引企业设立海外公司,除了实现避税目的外,还可以有其他的原因,如绕开外汇管制,抽走资本,截留利润等,这对涉外企业而言,可能吸引力更大。例如, 某一中外合资企业在香港注册一子公司,并由外方投资者管理,主要负责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外销业务。由于中方投资者难以控制子公司的业务,这样,外方投资 者便可采用高进低出等方式,轻而易举地把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虽然子公司取得的收入要依香港税法缴纳所得税,但转移出去的税后利润一般归外方投资者所 有。这样,外方投资者不仅截留了合资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变相地抽走了部分注册资本,获得较大的税后利益。企业设立海外离岸公司的这种动机,已越来越受到各 国政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