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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简析

2019/02/27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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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商标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时,若发现在先有阻碍商标或自己的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但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时,最常见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现笔者就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介绍如下,帮助商标申请人更好的了解和利用这一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简析

一、受理机构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二、提撤销范围

已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服务

三、理由

1、自提撤销日前一个月起往前推三年,商标权利人在这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商标。

(比如: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对某注册商标基于该理由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则需提供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证据证明有使用)

2、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即: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并未打算使用商标,并且在商标注册后也未使用商标。

四、提交时限

1、基于上述理由1提交的,必须等商标自申请日起满5年后提交。

2、基于上述理由2提交的,商标注册后任何时间均可提交。

五、主要程序

1、申请人基于上述任一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2、商标权利人必须自官方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意向反对申请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Oppose),逾期未提交的,该商标将直接无效或被提撤销的具体商品/服务将被主动删除;

3、提交“意向反对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商标权利人还需提交“反对陈述书”(Statement of Grounds and Particulars)。“反对陈述书”内容主要包括:

1)针对基于理由1提交的不使用撤销申请:a)陈述商标在一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有使用;b)列举导致商标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特殊原因;

2)针对基于理由2提交的不使用撤销申请:陈述商标权利人在申请时有意图使用商标或者商标在申请后有实际的使用。

4、申请人收到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2和3后,需在1个月内提交“意向抗辩申请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作撤销失败。

5、申请人提交“意向抗辩申请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后,官方将通知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需在3个月内以宣誓书形式提交证据材料(Evidence in Support),以支撑材料3的陈述理由,此阶段可申请延期。

6、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5后,需在三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抗辩(Evidence in Answer),比如通过提交新证据质疑材料5的真实性等,此阶段可申请延期。

7、商标权利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6后,可在两个月内提交材料答辩(Evidence in Reply)或放弃提交。

8、上述阶段中双方均可申请暂停撤销程序,进入协商阶段。暂停撤销程序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

9、双方选择是否提交最终书面陈述。

10、所有材料提交完毕后官方将通知双方进行听证。在听证阶段,双方可要求审查员直接通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或者双方进行最终的口头陈述,再由审查员根据提交的材料及陈述内容做出裁定。

11、审查员根据双方的材料及听证内容做出裁定。

12、对裁定不服的一方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面的介绍中不难发现,想要基于理由1“连续三年未使用”对注册商标提不使用撤销,必须等商标申请满5年。而基于理由2“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提不使用撤销,则很难提供证明对方无意向使用的材料,并且商标权利人只需任意提交一个时间段的商标使用证据便可成功避免被撤销,哪怕只是一张销售发票。在实践中,由于基于理由2的撤销证明难道较大,克服撤销较易,因此,基于理由2提出的不使用撤销较少。但是,由于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权利人未对不使用撤销申请进行应对,即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意向反对申请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Oppose),那么该商标将直接无效。申请人也可利用这一条款,在条件不满足理由1的情况下,通过理由2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及时维护自身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