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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马德里指定注册澳大利亚商标注意事项
2019/08/16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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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商标体系提供了一个在马德里议定书国家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简单程序。
它不仅简单易用,而且提供成本激励。一旦指定了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直接向选择的国家提交申请相比,节省了巨大成本。
申请费用较低,但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也可以节省成本,因为可能不需要使用当地代理,而且对一个注册的管理比对许多商标注册的管理要少。
鹰飞国际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通过马德里指定注册澳大利亚商标注意事项

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澳大利亚商标的程序也很容易,只要在方框中打勾就可以指定该国。
然而,由于世界各国法律的不同,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申请可能会被无效。
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有一些特殊之处,而澳大利亚在商标法方面与其他许多国家不同。
澳大利亚是遵循商标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而不是在先申请。
《澳大利亚商标法》第27条规定,只有声称自己是商标所有人的人才能申请注册澳大利亚商标。
《商标规例》第17A节载有处理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IRDA)的条文。这些规定允许商标注册遭到异议反对,理由包括第58条中——申请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这也是撤销商标的理由之一。
因此,如果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IRDA)起源于第一个注册国家的母国,而该商标的登记所有者不是该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所有者。该商标可能是无效和不可执行的。
当涉及到专利侵权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专利无效为由提出交叉索赔是极其常见的。
然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在提起诉讼前就商标无效提出反诉或就此提出抗辩的情况至今并不常见。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商标在被提起诉讼之前就受到了威胁,商标无效的交叉诉讼被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辩护。
在此,我们要学习的商标经验是,在指定澳大利亚之前,要听取商标专业人士的合格法律意见。
可能是,有必要直接提交申请,而不是提交一份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申请。
商标是一种使用它或失去它的制度。
海外公司不可能简单地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指定经销商,然后设置和忘记。
相反,商标所有者必须控制其使用权。
仅仅拥有控制使用的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实际控制商标的使用。
如果它不控制商标的使用,它有可能成为易被撤销的非使用和经销商可以声称是商标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