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鹰飞国际!

「土耳其商标注册」土耳其商标构成要素

2019/12/03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
立即咨询

一、商标的要素构成土耳其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可以包含以下要素:

(1)文字、姓、名、笔名、法人的商号名称、标语;

(2)字母、数字;

(3)图画、徽章;

(4)三维形式(产品的形状、其包装或容器);

(5)色彩或色彩的组合,其复合物;

(6)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

「土耳其商标注册」土耳其商标构成要素1

根据土耳其商标法第6条规定,基于以下绝对理由,涉及以下条款的商标不应被注册,或应当被无效:

(1)该要素无法根据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构成商标;

(2)该要素缺乏显著性;

(3)其在当前语言中或交易中已经成为通用名称;

(4)其仅包括下述要素或标记,其在交易中可以用于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时间、生产模式、或商品和/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5)该要素会误导公众,例如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原产地;

(6)该要素与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包括社会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7)该要素仅包括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导致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8)该要素由以下构成:土耳其的官方或传统国家名称(简称)、徽章、旗帜或其他国家纹章客体或任何纹章仿制物,以及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标志、邮票、奖牌或区别标志,除非其在商标中的使用已经被政府授权机构经规定程序而允许;

(9)其由以下要素构成,该要素的注册并未被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管当局准许且其注册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将被拒绝或无效;

(10)其为具有高象征性价值的要素,特别是宗教象征;

(11)其包含或由地理标识构成,该商品并非源自所标识的地域,如果在该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该标识,将会误导公众该商品的真实产地。该规定也适用于即使对于商品的原产地,该地理标识在文字上是真实的,但对于公众会错误地表示来源于其他地域的商品。

(12)其包含或由鉴别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识构成,该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源自该地理标识所指示的地点,即使商品的真实来源在译文中标识或地理标识在译文中使用或伴随有诸如“种”、“类”、“型”或“仿制品”等表达。

在上述的第(2)、(3)或(4)情形中,如果满足以下条项,该要素可以确认为商标且其注册不能被无效:其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土耳其商标注册」土耳其商标构成要素2

土耳其商标法第7条规定了注册被无效的其他理由,包括

(1)与在先商标相同,且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于在先商标所应用或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

(2)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由于该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存在会导致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3)与土耳其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该驰名商标属于其他人,或由于商标的相似性容易误导公众;

(4)与法人的商号相同或对法人的商号存在误导的可能性;

(5)与土耳其共和国内保护的地理标识相同或存在误导的可能性;

(6)与受保护的工业外观设计或其他任意工业产权、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名人的姓名、笔名、或其他人的肖像相同,或存在误导的可能性,除非获得了该权利的所有人或其继承人的许可;

(7)与在先的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