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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及使用许可详解

2019/06/18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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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及使用许可详解

商标权人取得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使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权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商标的转让与移转,但商标权的使用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

1、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附于商品之上,也可以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2、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商标的法律使用。其中,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它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的法律使用,是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使其已经注册的商标达到法定“使用”标准的行为。

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被许可人享有使用权的排他程度,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商标权人本人,都不得使用该商标的许可方式。

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商标权人暂时丧失商标使用权。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侵权者直接提起诉讼。当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届满时,商标权人才可恢复该注册商标使用权。

2、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地域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不得另行许可任何第三人在该地域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

排他使用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因此,排他使用许可方式中,使用权的排他程度弱于独占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或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

可见,商标权人在同一地域内,可以同时允许多个被许可人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多个被许可人之间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

若该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商标权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商标的转让与移转

(一)商标的转让

商标的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通过法定程序将商标权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以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原商标权人丧失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该转让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权。”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的移转

商标的移转是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引起的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所谓“其他事由”包括两种情形:

1、继承。

即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该商标权由继承人继承。此时商标权也出现了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但是这一法律后果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

2、公司、企业的合并(兼并)。

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合并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企业承受。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