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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要点理清企业常见商标风险

2019/06/11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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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要点理清企业常见商标风险

商标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核心资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使用中存在的诸多商标风险,企业应加以重视,进行全面排查。就企业常见商标风险举例如下:

商标申请方面的风险

第一,申请类别。

如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等。建议企业申请类别的选择原则为:选定核心类别、辐射关联类别、根据需求及时补充。

第二,申请标识。

如果企业字号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标识与实际使用的标识不一致、申请的标识不全面(如实际使用中文、英文商标,仅申请中文商标)等。

第三,申请地域。

商标保护具地域性,产品出口国外,需及时在出口国进行商标布局。

商标使用方面的风险

第一,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不规范使用。

将注册商标随意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等使用、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均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形。

如有上述情形,商标局可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有相关改变,企业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进行变更或补充注册。

第三,宣传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企业如有上述情形,或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

第四,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超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标记,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第六,商标被淡化风险。

如权利人将商标名称当商品名称使用、同业竞争者将权利人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权利人未加干涉等,都可能导致商标淡化。

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可标注“注册商标”或“?”标记,并定期查阅商标公告,查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通过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如有发现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

同时,发现市场上有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积极维权,及时提起诉讼。

第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因此,企业应注重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管理。

第八,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9种情形,这些不仅不能申请注册,而且也是禁止使用的。

第九,商标侵权。

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第十,不留存商标使用证据。

企业应规范留存商标使用证据,以期能够为后期商标维权提供有力证据,也可以有效应对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企业的商标风险远不止上述内容,在日常商标管理中,企业应当采取预防性与救济性措施,避免商标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