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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亿的商标案翻转了!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

2019/07/0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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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亿的商标案翻转了!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

7月1日,加多宝公司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作出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要求“重新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全面审查认定”。

2018年7月6日,广东省高院认为在商标许可合同被宣告无效前,商标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判决摘要:

加多宝公司主张,其在2000年协议届满后,还继续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是基于对2002年补充协议的合理履行,不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2002年补充协议已经0240号仲裁认定,系因鸿道集团法定代表人陈鸿道向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李益民行贿而得以签订。

该协议并非广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的行为,在2000年协议届满之后,就不再存在合法依据。

加多宝公司声称是对2002年补充协议的合理履行,不能成立。

从现有证据来看,广药集团提交的《专项分析报告》对加多宝公司的净利润进行了估算。

相关数据除福建加多宝公司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的情况之外,均出自加多宝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门备案的《审计报告》或《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

而对福建加多宝公司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数据情况,广药集团在庭审时也就其推算的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本院认为,尽管以上《专项分析报告》并非本院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但相关数据基本来源于六加多宝公司自身作出并上交到各地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有较强可信度;在加多宝公司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应推定加多宝公司实际控制的财务账册所记载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专项分析报告》所估算的数额。

依据相关《专项分析报告》,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净利润合计293015.55万元。

因广药集团并无证据证明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之后还有被诉侵权行为,对以上数据予以相应扣减,同时,本院考量福建加多宝公司侵权期间的财务数据和加多宝中国公司2012年的财务数据缺失等因素,据此认定六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间的净利润为29亿元。

此外,从广药集团提交的其他证据来看,加多宝公司在其集团官网上发布多篇网络宣传报道,称加多宝集团2011年生产红罐凉茶销售额为160亿-180亿元之间、2012年销售额为200亿元,若参照《2012年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所称的2012年1-9月饮料行业利润率7.3%来计算,加多宝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利润起码达到26.28亿元【(160+200)*7.3%=26.28亿元】。

考虑到涉案“王老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品牌价值,加多宝公司因使用相关商标所获得的利润应较同行业平均利润高,即相关利润应高于26.28亿元。此亦从侧面印证了前述六加多宝公司被诉侵权获利为29亿元的合理性。

加多宝公司虽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证明其多年建厂及品牌投入成本,要求予以抵扣。但该报告系加多宝公司单方委托做出,且相关投入成本按照工商年检相关办法已在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中予以计算扣减,不应在年度审计之外重复计算。

在加多宝公司拒不向本院提交完整准确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所声称的相关工商备案资料不客观、不全面等主张不予支持。加多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