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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特种兵商标不良影响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06/27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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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特种兵商标不良影响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近期,有一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级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引起了我的注意,这是长沙足球大世界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足球大世界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中的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足球大世界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谭伏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商评委,其法定代表人是赵刚主任。

上诉人足球大世界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58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级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21764001号“足球特种兵”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足球大世界公司的诉讼请求。

足球大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44806号《关于第21764001号“足球特种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在原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回避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特种兵不是兵种的统称或名称,足球特种兵亦不是特种兵,原审判决无事实及法律根据;

三、商评委失职,造成足球大世界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评委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长沙足球大世界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21764001。

3.申请日期:2016年11月2日。

4.标志:“足球特种兵”。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4105):学校(教育);体育教育;寄宿学校;组织体育比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野营服务(简称复审服务)。

二、被诉决定

商评字[2018]第44806号《关于第21764001号“足球特种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3月21日。

商评委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在原审程序中,足球大世界公司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1为“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证据2为“特种兵”在百度百科中的释义。商评委提交了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档案。

在二审诉讼中,足球大世界公司补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和诉讼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高级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足球特种兵”构成,其中“特种兵”为执行特殊任务的兵种,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公众在识别该标志时容易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产生联系,若准予其申请注册容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为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定情形,除非该标志具体含义认知存在较大分歧,无法予以确定且客观上并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时,可以适当予以考量该标志客观使用情况。本案中,结合我国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诉争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并不存在认知分歧,故足球大世界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其他含义而不致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北京高级法院予以确认。足球大世界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级法院不予支持。

足球大世界公司主张商评委回避举证责任,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此外,足球大世界公司主张因商评委失职造成其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项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足球大世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级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足球大世界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级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足球大世界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吴 斌

2019年2月28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王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