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鹰飞国际!

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2019/04/2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
立即咨询

一、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以名人的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主要是指未经姓名本人许可,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在名人已经使用自己姓名作商标,抢先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对未经姓名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规定。但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盗用。

利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实际是对他人姓名使用权的一种侵犯,自然产生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2)以名人的艺名、笔名、姓名拼音等注册商标

广义的姓名除姓名本名以外,还包括字、号、艺名、别名、笔名等等,可以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这些名字有时比本名更为人所熟知,如鲁迅、三毛、方舟子等等。将名人本名以外,其他为公众熟知的名字注册商标,同样可以将该商标直接与商标指示的名人联系起来。

民法上虽没有对这种姓名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比照姓名权保护制度进行处理。

(3)以名人姓名的谐音或变更笔画等注册商标

实践中,有人为规避法律,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或变更姓名笔画来注册商标,如“王小鸭”(王小丫)牌羽绒服,“赵本衫”(赵本山)牌衬衫,“泻停封”(谢霆锋)牌止泻药等等。对此种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商标局的处理不尽一致。很显然模仿名人姓名注册,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名人的权益,但也很难被认定为侵犯名人姓名权,因为传统民法保护的是姓名权人的真实姓名。

此种情形只能从名誉权及《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进行保护。

(4)与名人重名者以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重名也叫姓名平行,与名人重名的权利人,有使用自身姓名的权利,其姓名权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重名者故意利用重名之便利,制造与名人姓名混同的局面,则对名人姓名权亦构成侵害。依据民法的理论,“假如利用重名及姓名之平行而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姓名权。而事实上无虞者不可认为姓名之侵害。”如果重名者对其姓名的使用在外观上没有造成混同之危险,则不认为对名人姓名造成侵害。

所以,是否对名人姓名权侵害关键看主观上是否为故意,且该使用能否使人注意到其同名人有实质差异,否则为侵权。

(5)以具有其他含义的名人姓名注册商标

有很多人的名字除了表示名字以外还有其他明确的特殊含义,如“黎明”“朝阳”等。这些名字的使用,由于有多种意思,如果商标注册人善意使用,消费者是不会直接对应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混淆的,禁止申请人注册显失公平。

曾经有地产公司将“黎明”作为商标注册,歌星黎明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黎明”是现代汉语中的常用词,冠以“黎明”商标的商品在流通中,没有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某人有关。因此,异议人所提的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2).jpg

二、商标权侵害名人姓名权的认定标准

法律的修改、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面对当下不断涌现的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纠纷,商标复审机关和司法机关当务之急是统一、明确商标权侵害名人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便于统一执法。

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1)名人的知名度和注册商标使用范围是否重合。

名人的知名度受地域、行业等因素限制,不是所有名人姓名在任何领域的使用都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因此,要看该商标注册是否搭名人知名度的“便车”。

(2)注册商标中含有名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字符,且足以从该商标联想到相关名人。

注册商标使用的名人姓名或模仿名人姓名的字符,应该具有明确的指示性。

(3)是否经姓名权人或者相应权利人许可。

若申请商标注册者与名人姓名平行,则不以许可为必要,而要看该注册商标使用的种类和范围能否引起社会公众混同。如没有混淆公众之后果,则不以许可为必要。

(4)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利用名人的社会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

(5)是否造成不良后果。

不良后果可以是对姓名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同、对名人使用自身姓名的障碍等等。上述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商标权构成对名人姓名权的侵犯,则应承担不予注册、撤销注册、侵犯姓名权责任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