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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介绍和有关资料

2013/06/06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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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有二大体系,一是按《申请在先》(first to file)原则,二是按《使用在先》(first to use)原则取得。美国是个采用《使用在先》商标保护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是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因此,申请美国商标注册,就有很多特点。

  一、商标申请类型

  所谓“类型”,即您在向美国申请时,美国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法律状况,并且要讲明您是以商标的什么状况为基础来申请。

  通常向美国的商标申请,可概括为下述四种类型

  (1)《已在美国使用型》:(USED IN U.S.A)

  在提出申请前,若商标已在美国使用,则申请时需提交使用证明(有关使用证明请参见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该商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该商标在美国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标申请案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PTO)注册。

  (2)《拟在美国使用型》:(INTEND TO USE)

  若商标目前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国使用,则申请人可以以打算使用或预备使用(Intend to use )的方式提出申请。在商标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可以向PTO请求延 长(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长期限的请求需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该商标申请案作为自动放弃(Abandon)处理。上述期限延长请求可以先后 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长期限为六个月,同时需向商标局交纳延期费用。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迟不应超过第36 个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说明。这种类型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在此期间并没在美国实际使用,则可能要多花钱,甚至被以自动放弃处理为由而拒绝注册,但若申请后,确在美国使用,则选用此类是很好的。

  (3)《中国(或外国)优先权型》:(PRIORITY)

  若商标申请人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则需在中国申请日起六个月之内向美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中国申请日和申请号。但日后必须再向PTO提供外国注 册书的证明文件。由此在商标申请案批准之后,申请人不必提供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明,而可直接在PTO注册。这种申请类型的风险在于,如果相应的中国申请案 被驳回,而美国申请案即使被批准,由于无法提供中国的商标注册证,申请人也无法在PTO注册其商标。该案只能视为放弃(abandon)。

  (4)《中国(或外国)已注册》:(REGISTERED)

  若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打算今后在美国使用,则申请时需提交外国注册证书的证明文件(a certified copy of foreign registration)。在日后商标申请被批准后,不必再向PTO提供使用证明就可登记注册。所谓外国注册证书之证明文件系由外国商标局颁发的文件, 通常是在注册证书之复印件上附有盖红包色火漆印的“红缎带”(类似专利申请案的优先权文件),或者由外国商标局在注册证书之复印件上盖有印章。申请人并需同时提供外国注册证书之英译文,译文不必公证,但译员要签署一份声明书(声明书可由本所提供)。

  鉴于以上所述,如果申请人打算向美国提出一件商标申请,但该商标尚未在美国使用,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上述的(2),(3),(4)或(2)和(3),(2)和(4)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若以上 述(3)或(4)的方式提出申请,则美国申请案中的商标图案和商品名称必须与相应的外国申请案中的完全相同,否则不为PTO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