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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起诉vivi商标侵权成功,获3倍赔偿!

2020/12/30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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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vivo手机大家都不陌生,vivo手机的维沃公司在20129月注册了商品为第9类中的变压器(电)、电传真设备、导航仪器、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电子信号发射机、手提电话、荧光屏、天线,有效期至20229月,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为了防止他人傍名牌,维沃公司还申请注册了“VJVO”、“VIUO”、V1VO”、“VIVP”、“VIVB”、“VIVQ”、“VIVD”、“UIVO”、“UIUO”、““VIVC”、“VIVA”等一系列防御商标。

 商标侵权

但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并将“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另一家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维沃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大规模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福田法院诉请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被告某通公司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酌定赔偿基数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103.5万元,另查明被告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已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该网站宣传带有标识的手机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手机产品,去除库存侵权产品上的侵权标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某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标识的手机产品,去除库存侵权产品上的侵权标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6万元;

 

宣判后被告某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通过这件事需要大家注意,作为品牌建设的第一步,商标申请尤为关键,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而品牌在申请商标前也可以先进行查询工作,以免发生名称“撞车”,不仅可能商标注册不成功,更有可能被异议或无效,前期宣传推广全都付之东流,甚至为别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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