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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林志玲”商标之战:山寨“林志玲”恐不保

2019/11/26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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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林志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明星的姓名总遭遇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风险,而志玲姐姐毫无意外也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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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林志玲以自己的名字与拼音组合为标识在第1、3、5、25、26类上申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时,却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

原因是已有人抢先在该类别上注册了与“林志玲LINZHILING”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在商标局官网对刘昭锋作为申请人进行检索,可发现其申请了一系列与林志玲有关的商标,最早的可以追溯到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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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原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6598号

原告: 林志玲(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玲,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86419号关于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7月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8年7月25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第1、3、5、25、2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

一、诉争商标与第1673378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8385180号“林志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18727661号“林志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4840427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已成功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25、26类上注册申请的障碍。

三、引证商标一、三、四本身权利状态不稳定,原告将对引证商标一、三、四提起相应无效宣告等程序。

四、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大量与原告姓名、商标近似或高度关联的商标,其恶意抢注、并依附于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该宣告无效裁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无效公告(2019年6月6日第16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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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该宣告无效裁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无效公告(2019年11月13日第16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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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18年8月6日第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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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无效程序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6419号关于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林志玲针对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林志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志玲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钊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来军

人 民 陪 审 员   姚文斌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白 洁书  

记  员   王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