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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异议流程注意事项

2019/04/08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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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异议主要流程概述:

1.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异议必须在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交。

2.异议提出后首先有一个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它可再延长22个月。

3.该冷静期届满之后,异议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支持该异议的证据。申请人将得到另外两个月的期间进行回复。

4.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小组做出最终裁定。

5.可能会将费用判给胜诉方。

6.有可能进行上诉

一、异议期为三个月,不可延长。

一份异议必须于被异议的申请在欧盟商标公报出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然而,如果该EUTM是在一个国际注册中所指定,则该三个月的异议期是自欧洲知识产权局初次出版后一个月开始计算。

二、异议必须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可能的异议理由包括:

1、该被异议申请的商标与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或者 如果该在先商标具有“声誉”,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

2、若经注册,该被异议申请将与一个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记”(非注册商标)产生冲突。

3、未经其所有人同意,该被异议申请是以一个代理人(如一经销商)的名义提交。

4、该被异议商标与一个“驰名”商标相冲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关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不可能对绝对理由,例如商标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提出异议。应注意恶意是一个绝对理由

三、异议人必须具备提起异议的资格。

异议只能由以下主体提出:

(1)一个在先商标和/或在先权利的申请人或所有人。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在先欧盟商标提出,则该异议人必须在进入异议之日前即注册为该在先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已经申请将其自身记录为所有人)。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国家商标或“标记”,则该国法律必须能够授予他们阻止使用被异议欧盟商标的权利。

(2)由一个在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

一个欧盟商标的被许可人无需注册,但该被许可人必须证明其行为已得到适当授权。

如果是一个国家商标的被许可人,则该被许可人的行为能力由该国的国内法管辖。

(3)由可适用的国内法授权行使在先非注册商标权利的人。

四、必须指明被异议的申请详情。

五、必须缴纳异议费。

异议期届满前如果未缴纳异议费则视为未进入异议程序。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异议期截止前的充裕时间内发出提交异议的指示。

六、必须清楚地说明该异议是基于哪些在先商标或权利,提供申请/注册号、优先权要求、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

“在先商标”是指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申请(将优先权要求考虑在内)的注册或申请(视其注册情况而定)。该商标必须是下列之一种:

(1)欧盟商标

(2)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比荷卢)注册的商标

(3)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内有效的国际商标(马德里议定书或协定)

(4)《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驰名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或一个欧盟成员国享有声誉的 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超过了仅具本地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记。

如果到异议期结束时未满足上述最低要求,该异议将被驳回且不会退还异议费。

(尽管实际上异议通常以英语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局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即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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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

欧洲知识产权局一旦收到异议申请并分配了异议号,就会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请已被异议。

如果该局认为异议通知书符合最低受理要求,则通知双方当事人。收到这第二份通知后的两个月,异议程序被视为开始。接着是为期两个月的冷静期,旨在快速解决异议,希望避免继续进入对抗性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该冷静期可延长,但无论请求延长的期限长短,冷静期都会自动延长至总共24个月。如果希望结束冷静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

如果在冷静期的期间内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将申请限制在未针对其提出异议的商品和服务上,则异议费退还给异议人。但是,如果在冷静期撤回异议则不退还异议费。另外,如果事情在冷静期内解决,则不会判予任何费用。如果在冷静期内未能解决,则异议程序开始。

事实、论据和证据

异议人可在异议通知书中提交其全部事实、论据和证据。如果他这么做了并且明确说明该异议证据已经完整,则申请人将被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来提交答辩证据,一般是自冷静期结束起的两个月。

如果异议人的事实、论据和证据在上述早期阶段并未全部提交,在冷静期期满后他将有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交支持该异议的进一步的材料。然后申请人将再有一段时间,通常为两个月,以便针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

当然,合适的证据要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并且通常类似于英国商标异议中所用的证据。比如,可以是注册证的复印件,或者商标具有驰名性质或声誉的证据。信息可以涉及市场认知度、混淆的证据、广告支出、所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实例等等。如果所提交的用于支持异议的文件并非为异议程序的语言,则文件必须翻译成该语言;不允许提交翻译的额外时间。

欧洲知识产权局一般只要求申请人和异议人提交一次证据/意见。然而,在较复杂的案件中,如果该局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多次意见交换。

使用证明

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已经注册五年以上的在先国家或欧盟商标,申请人可请异议人做出证明:在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前的五年时间里,该异议人在有关成员国(或如果是一个欧盟商标,在至少充足数量的成员国)内将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如果异议人的使用证据并非为异议程序的语言,欧洲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翻译。

如果该商标并未投入此类使用,则不能依据该项异议理由。若异议人表明仅对该异议所依据的部分商品/服务进行了使用,其商标将被视为(为了异议目的)仅在该商标真正使用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注册(除非能够证明不使用是有合理的原因)。

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书,要求异议人在与提交关于异议的意见陈述相同的时间框架内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对使用证明提出了请求,则该申请人对该异议的总体意见陈述可以推迟至提交对该使用证明进行答复的意见陈述之时。

分案申请

(在服从于被除外期间的条件下)可以从原始申请中将商品/服务分成一个或数个分案申请,条件是各分案申请间没有商品/服务的重叠,而且分案行为也不会导致被异议的商品/服务被分离开。

下列情况下不能将一个申请分案:

(1)在未得到申请号之前,

(2)在发出缴纳注册费通知之后。

(3)在三个月的异议期之内。应注意,一旦一个申请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将各分案申请合并在一起。

分案将引发纳额外费用,但是在仅有部分商品/服务受异议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可使未被异议的商品/服务更快地获得注册。

申请的撤回或限制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阶段撤回或限制对其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说明,但如果是在冷静期结束后申请被撤回或受限制,申请人必须(在欧洲知识产权局设定的有限范围内)承担异议方的费用和成本,除非欧洲知识产权局被告知各方另有协议。请注意:一份欧盟商标是一项单一权利,因此不能在地理上进行限制,但可以仅对部分国家请求转换。

申请人有机会撤回欧盟商标申请或对欧盟商标的指定,然后请求将其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单独的国家商标申请或者在国际注册中指定欧盟商标的情况下转换为国际注册中对多个欧盟成员国的单独指定(马耳他除外,因其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它只能是一份国家申请的主体)。

同样,如果该申请人在欧盟商标申请或指定中对商品/服务的说明予以限制,他可以如上面所详述的那样请求对从CTM申请或指定中删除的这些商品/服务进行转换。

在上面两种情况下,若所寻求的转换可能导致与异议人的有效在先权利相冲突,则该行为可能是不明智的,因为该国家申请/指定可能会在国家层面遭到驳回。

异议程序的中止

中止是非强制性的,欧洲知识产权局仅在具有真实并且适当的理由时才会决定使程序中止。异议程序可能在不同情况下被中止,例如:

(1)当异议是基于一个未决申请时,如果在先申请已到达注册程序的最后阶段且可能在对该异议做出裁定之前进行注册的话,该异议不会被中止。

(2)多项异议:如果针对同一份申请提出多个异议,该局可能决定审理其中一个或几个而中止其他异议。

(3)其它情形,例如:

1)经多方请求-原则上双方都必须请求中止。然而,如果该局认为一个单方请求是合理的,或一方当事人的拒绝明显不恰当,它可以接受一个请求并中止程序。

2)司法/行政措施。

3)第三方的意见陈述(如关于非显著性的意见)。

但是,只有该局通过对异议通知书的审理发现该申请极有可能被反对时,才可能发生中止。在存有疑问的所有情况下,该局均会平行处理异议。一旦该被异议的申请被驳回,所中止的各异议程序会被视为已经得到处理,并且该局将终止这些程序。该局将退还其异议被中止的每个异议方所付费用的50%。

如果该异议是针对一份国际注册中对欧盟商标的指定,且存在尚未解决的基于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该异议将在审理了其可受理性之后被中止,直到处理完该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之后。如果维持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则该异议将被结案并退还异议费。如果绝对理由的反对意见不成立,则恢复该异议程序。

异议结案

裁定

该局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见和证据后,它将发出一份通常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原则上,异议程序是书面程序,其裁定也是一份书面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举行听证。只有当欧洲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利”时才可能举行一次听证;不过,从理论上来讲,该局可以自行召集当事人进行一次口头听证(但据我们所知,这从未发生过)。

成本

原则上,异议程序的失败方承担得胜方的费用以及对程序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这包括旅费、生活费以及代理人、顾问或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每个成本类型均有一个设定的标准,并且所判予的成本通常大大少于实际产生的成本。此外,如果异议仅部分成立,该局可能会减少所判予成本的金额。

上诉

可在异议裁定做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在个别情况下,可在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进一步上诉,然后诉至欧盟法院。

终局异议裁定后的转换

该异议可能基于仅在一个或两个欧盟国家中的权利而成功,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异议人在更多的E欧盟国家享有权利;欧洲知识产权局没有必要将全部在先权利考虑在内。如果适用的话,有可能将被驳回的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申请中被驳回的部分) 转换为国家申请/指定, 但根据欧洲知识产权局裁定,驳回该欧盟商标申请的理由所适用的那些成员国除外。

当然,如果该异议清楚地表明异议人享有未被考虑在内的有效权利,即便理论上有可能,寻求会导致与这些权利冲突的转换也是不明智的,因为该国家申请/指定可能在国家层面上遭到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