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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俄罗斯商标的知识点,这些制度需了解

2019/07/18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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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申请人越来越重视新兴国家的潜在市场,尤其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国家俄罗斯,我国申请人进入当地市场的热情是十分高涨的。俄罗斯作为我国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其商标制度又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看一下注册俄罗斯商标知识吧。

注册俄罗斯商标的知识点,这些制度需了解

一、俄罗斯商标的官方语言是俄语

我国申请人进入外国市场,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语言。一方面,商标进入当地市场,要解决当地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问题。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自身积累声誉,需要解决当地消费者对企业名称的识别问题。

俄罗斯的官方语言为俄语,其字母与拉丁字母并非对应,与我国的官方语言汉字更是相去甚远。因此,将中文商标、中文企业名称通过音译、意译等方式转化为俄语,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以最为知名的饮料公司“可口可乐”在俄罗斯的注册为例,其不但将公司名称“THE COCA COLA COMPANY”翻译为“ДЗЕ КОКА-КОЛА КОМПАНИ”以满足俄罗斯的申请要求,同时还将翻译后的俄语商标“КОКА-КОЛА”与英文商标“COCA COLA”分别注册。足见其在保持可口可乐品牌的全球统一形象之余,还不忘深入当地市场,可谓细致入微。

二、俄罗斯商标使用尼斯分类表

俄罗斯参加了尼斯协定,目前使用第11版尼斯分类表(ICGS)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分。与中国类似,俄罗斯在接受尼斯分类标准商品的同时,允许申请人根据尼斯分类的归类宗旨和表述习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具体的描述,并接受尼斯分类表中未记载的非标准商品名称。

根据商标局的统计数据,我国申请人的涉外商标申请中类别前三分别是9类、35类和7类中。

其中,第9类和第7类涉及实物商品,商品的名称与实物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按照常用的商品名称指定商品就不会遇到问题。但是在第35类,尤其是最热门的“零售、营销”类服务上,情况就与国内不太一样了。

我国在35类接受的服务中,仅接受针对药品、兽医制剂、医药制剂和医疗用品这些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针对其他商品例如服装、鞋帽等等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是一律不接受的,哪怕申请是基于其他国家关于批发零售服务的优先权提出的。因此,为了满足市场经营的需要,我国申请人通常会指定“替他人推销”作为替代。但是,“替他人推销”与“批发零售”在文字含义上仍有着很大的区别,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取得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建议申请人在选择服务描述时脱离国内的惯性思维,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描述。

另外,实物商品由于与其批发零售服务共享销售渠道,因此两者在俄罗斯的审理标准中构成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例如,32类“非酒精饮料”商品会与35类“非酒精饮料的批发零售”服务构成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

三、俄罗斯商标中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审查

商品通用名称,例如“汽车、手机、电脑”,是对商品本身的描述。很多时候,商标会将商品通用名称包含在内,以便于消费者将商标与商品联系在一起,迅速识别商品来源。例如“大众汽车、苹果手机、联想电脑”等等。

不过,究其核心,标识商品来源的部分仅仅是“大众、苹果、联想”,而“汽车、手机、电脑”作为通用名称,不应当被少数个体垄断使用。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审查中,默认通用名称在相关领域上缺乏显著性,仅仅对显著性部分进行审理。但是,俄罗斯的商标注册审查会对商标中的全部元素进行审查,对于通用名称,会以审查意见的方式提出问题,要求商标申请人放弃这部分的专用权。

很多申请人自然想到了,既然已经知道了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且应当放弃专用权,我在申请的同时声明放弃不就好了?

但是,俄罗斯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没有给我们任何机会,放弃专用权的声明没有地方填写进去。所以说,为了商标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顺利地获得授权,最好的方法就是主动去除商标中的通用名称部分,不给俄罗斯审查员下发此类官方意见的机会。

四、俄罗斯的商标异议制度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俄罗斯没有独立设置的异议程序

俄罗斯没有独立设置的异议程序

俄罗斯没有独立设置的异议程序

是的,你没看错,俄罗斯真的没有独立设置的异议程序。但是,俄罗斯真的对潜在权利主体的意见漠不关心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就来看看俄罗斯特有的“提出意见的方式”吧。

如果有主体认为某件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可以通过意见书的形式向审查员主张其观点,从而阻止该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

因此,相比很多国家在商标审查结束后公告一段时间以便提出异议的方式,在俄罗斯主张权利的时间更加充足一点:商标申请提交后1周左右,申请信息就会在俄罗斯官方网站上公开,由此开始直到商标审查结束或下发第一次官方意见为止,认为权利会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均可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递交意见书、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过,相比独立设置的异议程序,俄罗斯的审查员仅需要阅读意见书的内容,而不需要给予书面回复。

相对地,商标的申请人也不会收到质证的通知,没有对此答辩的机会。意见书是否采纳,审查员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即可。

所以说,别看提出意见的时间长,如果审查员已经审理完毕了你才提交意见书,他/她完全可以微微一笑说一句“不好意思”而完全无视你的意见(一般在商标申请日后6个月内提交意见书均能将观点有效地传达给审查员);另外,请一个文笔过硬的状师,那是相当重要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