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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办理

2021/06/03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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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注册中,采用了“先申请”的原则,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申请者可通过提交“欧盟商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作为成员国,或逐个指定成员国)和逐个委托各国律师三种渠道,在该地区获得商标保护。

27个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同许多欧洲国家一样,欧盟商标只有绝对理由审查(例如:与禁止使用和注册有关的内容),而没有相对理由审查(例如相同/近似性商标审查)。

提出申请的程序大致分为:提出申请之时(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发送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在先权人发出实质性审查(绝对理由)之时(3个月异议期),宣布注册(电子商标注册证)。

在欧盟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到期满后6个月可以重新申请。如果未使用,注册期已满5年可提出撤销。

在商标异议程序方面,欧盟商标局异议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对异议人进行资格审查。商标局通过复审会向异议双方发出通知,然后进入冷静期或谈判期,谈判期可长达24个月。这一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从而减少双方在时间和经济上的花费。

反对的各方在进入谈判阶段后,可随时要求终止协议,进入对抗阶段。在对抗期间结束时,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则异议人须向被异议人支付赔偿金;如果裁定异议成立,则被异议人须向异议人支付赔偿金;如果裁定部分异议理由成立,则部分冲突的货物或服务须被删除,通常异议双方各负担一份费用。

即使未注册的欧盟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也可以作为相对无效的在先权利。

如异议人撤回异议或被异议人(申请人)撤回商标申请,欧盟商标异议可能会被裁定承担对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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