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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的优缺点

2019/10/14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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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划申请商标开始,到注册证的下发,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要比万千申请注册的“前辈们”更加脑洞大开、别具一格啦;要考虑好未来商标的使用扩展啦;要和严谨的商评委“斗智斗勇”啦;要对比各种注册方案的性价比啦......总之就是应了那句老话——万事开头难。

「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的优缺点1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常会听到却有些模糊的“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这个申请制度可能接触涉外商标事务的小伙伴更熟悉一些,部分人对它的印象可能还是申请代理人的那一句“您的商标是一标一类还是一标多类?”的询问。那么,在此先简单的介绍一下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以上可以用大白话概述为:一个商标的多个类别共用一个商标号。这就意味着:

简洁省力:申请人提交一标多类申请时,仅需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一致标准,速度相同:实践中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避免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保证审查进度的一致

方便留存:只发放一个商标证书,商标只有一个商标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注册证书的记录、保存及管理

这看起来就是商标申请的绿洲,大量申请的福音啊。

「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的优缺点2

那么,既然一标多类这么好,为什么国内商标申请中还是喜欢用一标一类注册呢?我之前也没有深入的考虑过这个问题,直到我被它“打”了个措手不及。

某客户想委托我们做商标状态监测。由于之前的商标申请是客户内部的职员申请,为了了解客户的商标现状,就进行一次商标梳理。梳理过程中,我发现所有的商标都是一标多类注册,并且,多数商标都有因其中某一类的某商品被驳回而在驳回期间申请分割的情况。

同一商标号下的不同类别,有着不同的申请进度。原本没有问题的类别必须等待有驳回类别的审查时间,或者申请一并分割。商标状态如”一团乱麻”,原本一标多类的优势却变为束缚。加之商标网更新滞后,更加难以确定商标状态。

事后,小小总结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在我国不温不火的原因。

1.注册申请整体审查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此种情况下,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在一个或者部分类别的注册申请被要求补正或者被异议,则该商标所有的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都要等待相关补正或者异议完成后,再被进行初审公告或者核准注册,其整体的注册申请审查审理完成时间必然会被延后。

在上述例子中,一标多类商标驳回商品较少且非申请人核心商品,为了核准部分的及时注册,申请人只能选择将所有核准部分一并分割。

分割后的核准部分依然是一标多类的状态,倘若初审公告期内某类别遭到异议,又没有再次申请分割的权利,导致其他类别都会受到异议类别审查进度的影响。

2.所有类别必须一并续展:

一标多类商标在进行续展时,必须对其核定的所有类别一并进行续展申请。

若想不再对该商标在部分类别的上的注册进行续展,必须先行通过商标注销申请程序将相关注册类别进行注销,然后再针对剩余的注册类别进行续展申请。

较为复杂的过程和金钱的投入,都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3.所有类别必须一并转让:

一标多类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因此,一标多类商标注册人在对一标多类商标进行转让时,其名下其他商标亦可能被要求一并转让。

4.商标规费无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规定中,一标一类与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需要缴纳的商标规费是相同的,一标多类申请并无费用上的优惠。

国外,部分国家在一标多类申请时会从第2个类别起有费用优惠。

综上,从审查流程和维护成本考虑,一标多类的弊端远大于优点。这也是商标代理机构在多数情况下,不建议采取一标多类申请的原因。各位友朋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综合专业代理机构的建议,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