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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视为意义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1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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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通常简称为“商标撤三”法则,如果你的商标符合以上一条件,则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商标被抢注或者该商标正好符合你的需求,也可以依照此法则,采取先撤销后申请的方式去获得该商标,那么不被视为意义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下这些情形算不得商标使用证据,例如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仅作为赠品使用、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如果仅提交这些证据同样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例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书面证言以及实物与复制品,另外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破产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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