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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抢注的攻防战

2019/09/10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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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商标法和美国的商标法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中国是注册优先,而美国是使用优先,我们总是听到的“抢注”问题就是因此产生的。

比如说美国著名手机品牌“苹果”最近就丢失了“IPHONE”的所有权,原因就是在中国有人提前注册了“IPHONE”,此品牌的用途恰好就是和手机相关的手机壳业务,给不少消费者带来困惑,但抢注者仍然可以使用此品牌,虽然听起来荒谬但是却屡见不鲜。

美国商标抢注的攻防战1

今天要说的不是在中国的抢注,而是在美国的抢注。那么,在使用优先的美国,“抢注”究竟是怎么完成的,我们又能怎样保护我们的品牌呢?

首先,在美国申请的时候有两种类别可以选择,一个是注册已经使用的商标,另一个是注册有意愿使用的商标,前者需要提供使用证明,而后者只需要在注册成功之后六个月内(可申请延期5次,共30个月)提供使用证明即可。

这就有了很大的活动度,对于那些还没有正式运行的企业来说,此规定可使他们在商标还未投入使用之前就“提前”注册,确保他们不会因为与商标无关的事情耽误注册。但是对于一些想抢注非美国本土品牌的人,此规定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美国商标抢注的攻防战2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一个很经典的的案子就是关于在美商标抢注的,最后的判决让人大跌眼镜,故事的背景如下:

被告克利斯曼是美国的一个运动品牌的批发商,在1981年一次去日本出差的机会中,看到了当地一个服装零售品牌“PERSON’S”,并且购买了带有此品牌图样的衣服,他在咨询了律师后得知,在美国没有人使用此品牌,在1982年2月,克利斯曼开始生产带有“PENSON’S”商标和图样的衣服,大多数衣服的样式与原告的衣服样式相同,克利斯曼于1983年4月正式注册了商标,与此同时,在日本的原告由于销量上涨想向北美推进市场,并且在1982年11月就已经在美国开始出售,1986年双方知晓了彼此的存在,原告提出取消被告“PERSON’S”商标的请求。

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商标上诉委员会认为克利斯曼没有恶意抢注的行为,原因是被告在美国先于原告使用商标,商标的保护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原告在日本对商标的使用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此商标具有优先权,且不能以此来证明被告是恶意注册;

其次,被告虽然知道原告的品牌,但并不知道原告有进入美国市场的意图,而且原告在当时也确实没有表现出任何想在美国注册商标的意图或者任何相关的举动,故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恶意抢注;三是上诉委员会认为尽管被告剽窃了原告的创意,但是原告对于商标的使用是没有恶意的;

另一点就是原告在被告在美使用商标时,“PERSON’S”并没有被美国消费者熟知,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PERSON’S”是一个在美国非常有名的日本品牌,那么被告恶意抢注是成立的。

这个案子最终被送到了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可了商标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美国商标抢注的攻防战3

那么从这个案子我们也可以看出来美国商标法中的使用优先仅指在美使用,在其他国家的使用是不作数的,那么外国人想要证明有人在美恶意抢注只能通过两点来证明:

(1)被抢注商标在美是知名商标;或者

(2)抢注的人没有在美使用该商标。

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知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在美国有单独保护,无论此商标来自于哪个国家,是否在美国注册,都享有美国商标法的保护。

即使出现商标抢注,商标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抢注商标无效。

但是美国的法律对于什么是知名商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评论说:“一个知名商标通常是一个很明显的商标,且有着大量的广告投入和持久价值的商品。”通常,只有可口可乐,谷歌等公司才能满足要求。

假如说被抢注商标既不是知名商标,又没法证明抢注人没有在美使用商标,这种情况又能怎么办呢?这种情况比较棘手,即使向商标上诉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也极有可能像文中的日本企业一样输掉官司。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有去美国发展的意向,应当尽早在美提交申请,避免他人抢注。提交后在三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即可,以免商标被占用,不仅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还很有可能像那个日本商家一样,把自己辛苦经营的商标拱手让给他人,白白浪费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