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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VS在岸基金对比分析

2019/12/02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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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VS在岸基金

近年来,全球投资基金正在经历一个由离岸结构到在岸结构的迁移。欧盟行为准则小组根据税收透明度、税收公平原则和经合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合规要求等标准对 “不合作”管辖区进行识别。

为避免被纳入欧盟“不合作”管辖区名单,众多离岸地相继对其经济实质要求进行修改,使其尽量符合欧盟的税收公平原则、满足经济实质等强制要求,合规工作变得越来越昂贵和耗时。

同时,由于国际反洗钱工作以及各国税收合作的加强,增强型客户尽职调查以及更高标准的反洗钱和披露要求使得保密性这一离岸地的传统优势也不复存在。相形之下,在岸基金的吸引力与日俱增。

离岸基金VS在岸基金对比分析

在岸基金主要包括以卢森堡、爱尔兰为代表的委托模式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实质经营模式两种。

两种模式都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注册地有一定的基金经营活动(只是要求的程度有所不同)。

委托模式下,只要求投资载体注册在卢森堡或者爱尔兰,一般是挂靠注册代理所用的虚拟注册地址,而可以将基金管理活动委托给位于其他经济中心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顾问来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欧盟2011年6月8日针对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作出《指令2011/61/EU》(Directive 2011/65/EU)后,卢森堡和爱尔兰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完成了将该法转化为国内立法的程序,对其委托模式设定了若干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注册在卢森堡和爱尔兰的另类基金管理人不能因为将基金管理活动委托给第三方而导致其沦为“信箱实体(Letterbox Entities)”。

实质经营模式则既要求投资载体注册在本地,又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本地有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如要求董事会商业决策在本地作出)。

在岸国际基金中心一般都拥有严格的监管体系、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和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因而避免了避税天堂的污点),同时也注重提供相关税收和激励措施,因此日益赢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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