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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2013/02/20    来源:http://www.zks.asura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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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其商标在所属国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注册申请后,可就同一商标通过所属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选择法语或英语的其中一种,向国际局提出指定国家(必须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注册申请并缴纳国际局规定的规费、注册费用或者指定国家收取的单独规费。国际局在收到申请后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后,在12个月以及部分国家为18个月的期限(有异议的话,则时间要更长)内对该商标是否给予保护作出决定。如果在该期限内不向国际局通知驳回在该国的注册及全部理由,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请求续展,每次续展期也为10年。

  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之内,该商标在所属国已全部或部分被撤消而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在指定国家所获得国际注册也随之被全部或部分撤消。但在国际局撤消该商标之日起的3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如果该商标享有优先权日的话,则仍能享有优先权日。另外,如果从获得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以后,该商标无论在所属国是否全部或部份被撤消,都将不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而独立地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由其成员国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国际局编发《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对这一系列行为的过程称之为商标国际注册。

  但是请注意,美国并不承认马德里国际商标,所谓在美国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都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