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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之美国分公司的条件和要求

2014/04/17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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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签证

  L1签证(派调跨国公司职员赴美工作的签证)是发给跨国企业的经理及主管级人员,以及对公司的运作,或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的情形有特殊知识的人员。

  L1签证的类别

  L1A签发给经理或主管级以上的人员(如: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此类别的签证可获准在美停留最长七年;

  L1B签发给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如:总工程师、市场总监、会计师),此类别的签证可获准在美停留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申请L1签证的优势

  L1签证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签证官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签;

  L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跟随赴美。成功获得L-2身份后,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打工,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和福利;

  L1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子公司工作后,其任职的子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一年后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绿卡)的申请。

  L1签证的申请条件

  L1签证是外国公司对其美国子公司进行人员调动所使用的签证,这就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注册公司实体。

  以成立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为例,在美国成立公司属各州政府管辖,通常没有资金和股东方面的限制,这一点与中国中国大陆公司对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及纯内资和中外合资公司设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国公司打算从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通过L1签证派遣人员,所设立的公司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对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的种种要求。

  首先,美国移民局要求外国公司与美国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美国公司为外国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体现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而体现此控制权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外国公司为拥有美国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权的最大股东。

  移民局对新进成立的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启动资金。虽然美国各州政府通常对新公司没有严格的资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递交L1签证申请,则必须向移民局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的运作。

  此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国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表明资金来源于母公司。有些外国公司在设立美国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员来到美国进行考察并随身携带现金,这些随身携带的现金后来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和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投入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对新公司的资金来源提出质疑,这种投资安排很难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外国母公司的投资。

  移民局对递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的另一条要求就是此类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有些美国公司在设立后没有租用正式的办公地点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电话等。此类情况移民局一旦发现将对L1申请很不利。设想如果连租用办公地点的费用都不愿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国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投资和信心。

  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就应当咨询专业机构,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设立公司和对新公司进行投资,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