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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认为描述性使用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

2019/03/21    来源:http://www.acius.org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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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自然人Georgios Pandalis获准注册涉案欧盟商标“Cystus”,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的非医用食品补充剂等。2013年,LR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在部分商品(尤其是非医用食品补充剂)的注册提出五年不使用撤销,得到了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支持。

Pandalis上诉。欧盟普通法院2017年2月作出T?15/16号判决,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认为Pandalis提交的使用证据,要么所涉及的商品不是“非医用食品补充剂”,要么虽有“cystus”字样,但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作为商标真实使用的有效证据。对于后一种情况,普通法院认为双方对涉案产品成分包括百瑞木(Cistus Incanus L)的提取物这一点并无异议。“Cystus”与“Cistus”几乎相同,且拉丁语中“I”和“Y”可以互换。涉案商标即使添加了®符号,被用为“extract of cystus®”或“cystus® 052”的形式,仍会被理解为是对成分的表述,而不是商标意义的使用。

Pandalis继续上诉。2019年1月31日,欧盟法院作出C?194/17 P号判决。首先,欧盟法院认为,上诉审一般局限于法律问题,如果认为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有重大出入,上诉人必须明确指出问题所在,而不能笼统地要求对于事实重新认定,本案上诉人泛泛要求重新认定事实,不能得到支持。

欧盟法院维持一审的事实认定,并特别指出添加®符号并不必然赋予一个标志“商标使用”的性质。

对于其他Pandalis明确提出的问题,法院也给予了回应,比如Pandalis认为普通法院错误地将涉案标记定性为描述性标记的问题,但欧盟法院认为普通法院只是认为本案的标记“cystus”被用作了描述性的词语,不会被识别为标明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并没有说涉案的注册商标本身是描述性的标记。考虑到本案的各种因素,欧盟法院没有支持Pandalis,其上诉被全部驳回。